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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114學年度學分學程證明書申請期程為1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及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二、欲申請旨揭證明書之系、所、學位學程,申請名冊(如附件)由一、二級主管簽核後,將電子檔及紙本申請名冊於各期程截止日前送達本處註冊課務發展中心,俾便製作證明書。
三、業務聯絡人:註冊課務發展中心簡文慧專員,分機2367。
教務長 蔡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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